一、26国旅游团队免签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从2000年10月31日起开始实行对以下21国旅游团免办签证政策:韩国、日本、俄罗斯、马来西亚、美国、新加坡、德国、泰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瑞典、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士、奥地利、菲律宾、新西兰等国家的5人以上旅游团,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由海南省内注册的国际旅行社组团,在海南停留不超过15天的,可以免办签证从海南入境。
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明确赋予海南省26国免签证政策,即“在已有21国免签证的基础上,先期增加芬兰、丹麦、挪威、乌克兰、哈萨克斯坦5国为入境免签证国家;对俄罗斯、韩国、德国3国旅游团组团人数放宽至2人以上(含2人),入境停留时间延长至21天。”
2010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政府规章《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对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作出规范要求。相关内容如下:
(一)日本、马来西亚、美国、新加坡、泰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瑞典、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士、奥地利、菲律宾、新西兰、芬兰、丹麦、挪威、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5人以上公民持普通护照在海南行政区域内以组团方式旅游最长可停留15天;俄罗斯、韩国、德国3国公民2人(含)以上组团在海南行政区域内入境停留时间延长至21天。
(二)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由在海南设立的旅行社负责接待。
(三)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不得逾期滞留或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需要延长在海南的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依法办理签证。
(四)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旅行社应当安排全程陪同提供导游服务。
(五)需要开展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业务的旅行社,可以向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或海口、三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备案。
二、口岸签证政策
1988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规定“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十五天的,可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在海南岛内的停留期限或者转往境内其他地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加签手续”,同时规定“台湾同胞可以直接在海南岛的口岸申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经公安部同意,海南省至今仍然按照国发【1988】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口岸落地签证政策。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目前申办口岸签证的条件是:
(一)持因私普通护照的、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美国、法国人除外;
(二)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之后可按需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改签手续;
(三)在华(在琼)有接待单位或接待人,有保障正常生活、旅行开支的经济证明及基本行程安排。
目前,台湾同胞可在海南口岸办理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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